陈建群、张红军
“今天钱到账了,非常感谢你们,发自肺腑的感谢。”“感谢检察机关,帮我挽回损失,我原本已经不抱希望了......”
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积极能动履职,主动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为案件的13名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收到了来自各地的感谢信。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刘某和胡某的组织下,提供自身银行卡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通过网络提供银行卡号给犯罪组织用于转移犯罪资金,并在线下帮助犯罪组织提取转移犯罪资金,以此获利。
“曹某某等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犯罪数额巨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单纯起诉他们固然简单,但被害人损失怎么办?”承办检察官忧心不已。
为最大程度追赃挽损,尽可能减少被害人损失,承办检察官仔细核查案件后,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阐明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并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开展释法说理,最终犯罪嫌疑人均真诚悔罪,答应尽力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
赔偿款到位后,检察官又开始马不停蹄开展退还工作,但因被害人分布在全国十余个省市,来往不便,退还工作一波三折。
“你好,我是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为您追回了部分被骗资金,需退还给您,请您提供......”
“你们这些骗子,我不会再相信了......”
“我们不是骗子,您......”
“你们就是骗子!”嘟嘟嘟......电话被挂断了。
“没想到退还被害人财物才是整个办案环节中最难的”,检察官无奈的笑道。
为早日将赔偿款退还给被害人,检察官反复耐心与被害人沟通联系、与被害人所在地派出所沟通联系,截止2024年3月,已成功让9名被害人实现了足不出户领取到赔偿款。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小案子”接轨“大民生”,近年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起“小案子”。下一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原则,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持续做实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检察机关人文司法的温度。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这极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触犯法律或者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