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申请仲裁是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程序。南通通州的侯某因病做手术未能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庭审,再次申请仲裁被依法驳回,那么他还能到法院来起诉吗?
2023年4月,侯某入职某网络公司任美工设计师,10月,因双方就劳动合同签订、薪资待遇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解除劳动关系,侯某离职。12月,侯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网络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万元。
然而仲裁庭审那天,侯某却未到庭,仲裁委遂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侯某再次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侯某不服,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经法官助理李倩审查,侯某仲裁庭审当日未到庭系因病在医院做手术,且已提前打电话与仲裁员沟通,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情形,法院应予受理并正常审理。
审理中,双方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侯某认为系用人单位恶意拖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经常就薪资、社保等问题意图损害劳动者利益;而用人单位认为系劳动者拒签合同才导致上述问题。
为一揽子、实质性解决问题,李倩在调解中兼顾平衡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经营发展利益,最终用人单位同意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并当场履行,双方就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结束。
法官提醒,就劳动者而言,不管仲裁程序还是法院审理程序,均应按要求到庭参加诉讼,如确有正当理由,及时提出申请,以免丧失诉权。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法院 李倩)